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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會員入會資格(第
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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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21歲及以上的香
港居民皆可申請成為普通會員,但須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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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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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是有關司法管轄區(由
理事會決定)的
專利代理人或專利律師或商標代理人或商標律師名冊上的列名人士,並且從事商標法律業務至少2年,
其中至少6個
月在香港執業,而在香港執業時主要從事香港商標法相關業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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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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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一位元香港事務律師或大律師,並且從事商標法律業務至少2年,其中至少6個月在香港執
業,而在香港執業時主要從事香港商標法相關業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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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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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已考獲資格在有關司法管轄區從事商標法律業務,並且從事商標法律業務至少2年,其中至少6個月在香港執
業,而在香港執業時主要從事香港商標法律業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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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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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是香港商標註冊處的前官員,曽任香港政府 "Assistant Registrar 1"職
級,並具有5年
或以上的經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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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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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已全部通過“香港商標師公會入會考試”(由香港大學專
業進修學院頒發“香港商標法律和業務證書”,或其他不時由理事會決定的考試),或在香港受
雇於一名創辦人或普通會員而其工作是全職或主要從事香港商標法律業務,共同處理香港商標法律業務為期2年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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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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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在香港從事商標法律業務至少5年,
主要從事香港商標法律業務,理事會可全權酌情批准其成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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